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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
发表时间:2022-06-28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配套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作为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要胸怀国之大者,加强对涉“双碳”目标实施过程中相关案件的审判,为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发布的《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体现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服务保障,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遵循。


一是贯彻落实绿色原则。《解释》规定,审理涉及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重要遵循。坚持以绿色原则为引领,准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色。《解释》多个条款体现了对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如《解释》第五条在维护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基础上,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承包中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善意相对人。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严格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为基本要求,严格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法律责任,引导社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是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尤其是第十九条明确,在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增加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解释》第十六条在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


三是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解释》第二十条对这种责任方式的适用进行了规范,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与此同时,以案释法,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普法活动,推动“双碳”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化风成俗。(扬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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