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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高效推进碳减排 ——关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体系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2-02-16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稳步推进,预计在2030年前后,温室气体减排将对中国各行各业的碳排放形成刚性约束。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实现碳中和的缓冲时间非常紧迫,这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压力。如果我国能率先建立二氧化碳排放量(Carbon Emission Volume,CEV)核算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在“双碳”目标约束下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在国际上获得广泛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建议政府未雨绸缪,先行予以研究,择机推进实施。

中国在碳减排方面积极行动

中国政府在碳减排方面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广州、深圳、湖北、四川等地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设立了9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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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将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和航空等八大行业列入重点控制排放(简称控排)行业;把年消耗能源1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6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控排对象。

上述企业通过排放配额申请,生态环境部及其所属部门依据行业平均排放水平,分别核定免费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排放水平和总量,在交易所以市场价格交易这些余缺指标,前提是要确保完成清缴履约。

对未能完成履约的企业,生态环境部将予以罚款,并相应扣减下一年的排放指标;罚款额度看似很小,但在资本市场会对失信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尤其是在美欧上市的企业,其股票价格会因此下挫,造成较大损失。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包括一些目前还没有被列入重点控排名单的在内,都在纷纷开展研究,制订碳达峰碳中和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总体来看,中国政府和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碳排放管理尚未实现体系化

在控制碳排放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中国有,早已碳达峰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也存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性。

碳排放控制品种仅限于二氧化碳。在中国的9个试点交易市场中,目前的碳排放控制和交易品种,仅限于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从控制气候变化的三大公约看,不管是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2015年的巴黎协定》,还是2021年的《格拉斯哥气候公约》,都是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控制目标。尽管二氧化碳在温室效应中的作用占80%左右,毕竟还有其他温室气体,如甲烷、二氧化氮、氟氢碳化物、全氟碳化物、臭氧等。在开始控制排放的初期,抓主要矛盾无可厚非,但随着控排的日益抓紧,二氧化碳之外的温室气体成为越来越难以减排的量,其减排成本也会越来越大,必然会逐步被列入控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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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中,也曾提出全部温室气体,但在实施方案中,因为难度太大、管控成本高且成员国未能达成一致,经过妥协,最后也只限于二氧化碳这一种温室气体,且给出了两年的过渡期。

排放量的控制仅限于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范围1),采购上游产品和服务所含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以及用户使用产品和服务导致的碳排放(范围3)。碳足迹的确定,理念上应该按照范围3,但在实际中,中国和欧盟CBAM中,目前都只考虑了直接排放。这并不表示欧盟未来不会采用范围3,即“全排放”口径。

碳排放检测、计量、监督、预警尚未完全实现体系化。除了上文所述的品种不全、范围不全之外,我国对已经实施的、有限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在检测、计量、监督、预警方面尚未完全体系化。一些企业不能清晰掌握自身的碳排放量,存在拿到指标后就将其在交易所卖掉,到清缴履约时需要高价购买指标;或者是指标有富余但没有及时变现;甚至还有的企业数据失真,对清缴履约直接忽视、直接认罚,导致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减值,带来较大损失。此外,对八大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畜牧、采掘、油气田勘探开发等还没有纳入控排范围,政府也没有核算和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

缺乏CEV核算体系,导致对中国和全球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家底不清。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碳排放总量一直广受世界各国关注。由于缺乏这套体系,导致不同机构、不同人员对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给出的数据差异很大,大概在90亿~130亿吨范围内。对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估计也是如此,国际能源署(IEA)估计为350亿吨左右,中国科学院丁仲礼院士估计为400亿吨左右,盖茨基金会则认为是500亿吨左右。巨大的差异,折射出缺乏CEV核算体系的窘境。

稳步推进CEV核算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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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CEV核算体系,要明确指标体系。这里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它可以在不同阶段包括不同的内核,且其内核可以逐步扩展。在目前阶段,可以仅限于二氧化碳本身;此后可以随着“双碳”进程,适时陆续加入甲烷、二氧化氮等温室气体。新建立的CEV核算体系,需对现实情况有很高的兼容性,否则难于推行。

建立CEV核算体系,还要明确核算过程。需要能够清楚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中来自自身生产过程(范围1)、上游外购(范围2)和下游使用(范围3)各个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折算为二氧化碳排放当量。三个环节全部相加,就是总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如果是从事负碳技术的企业,其碳排放量则为负。对一个国家而言,如果总的碳排放量为0或者为负,说明这个国家实现了碳中和,否则就不是。

这个过程与经济活动中核算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EVA)有相似之处。只不过CEV是反映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数值的大小,而EVA是反映经济价值的变化。

建立CEV核算体系,需要规范设置核算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等,且允许企业在不违背总体原则下,结合自身情况,在初期设置一些明细的子科目。可以先予以试点,在刚刚开始进行CEV核算的时候,可能会显得有些杂乱,在实施一段时间、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之后,政府再行规范,先立后破,逐步完善。

建立CEV核算体系,可以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系统之中。有两种思路,一是作为独立的核算系统,这需要专业人员;另外一种思路是,利用现有的财务人员,将CEV核算作为会计核算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对参与核算的相关财务人员,进行适当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纳入会计人员年审范围之中,这样相对简单,更有利于推进CEV体系,增加的核算成本不会很大。

CEV核算体系建立后,能够对企业碳排放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记录和计算。目前我国的企业在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碳排放追踪方面,普遍感到压力较大,其根本原因还是心中没数所致。如果建立了这套CEV核算体系,将使我们从茫然忧虑中解脱出来,在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逐步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各种挑战,对开展碳减排的工作针对性更好,效率更高。综上所述,中国有必要对建立CEV体系进行研究,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开始试点,再经过3~5年的时间,在碳达峰之前推行CEV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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